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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院实习报告

Alex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时间:08-14 11:15:26
实习内容:

在六月份的提到的对卷宗的排序、送达、对判决书的校对、宣判等一些零散而琐碎的工作每天都在继续着,充实着实习的每一天,但在这个月的实习中对这些工作不是为做而做,而是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有了一个整体的把握:

在立案庭立案后,会把案子随机地分到每一个法官手中(注:我所在的民二庭是经济庭,专门负责审理经济案件),于是每个被受理的案子开始了它在法院的历程:

首先,第一步是联系被告(因为虽然立案要求是要有明确的被告,但对这一“明确”的审查,一般原告能够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企业、单位的话,则提供营业执照,立案庭一般都是予于立案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被告能够联系得上或者是被找到)。联系被告是审理案子前首先要做的第一步,需要告知被告被起诉这件事情(送达起诉状以及原告在立案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告知开庭时间以及相应的诉讼权利但要完成这一步却一点也不简单:首先,是要求原告提供能够联系得上被告的联系方式;如通过电话没能联系得上被告,则通过邮寄的方式按照身份证上的地址邮寄送达,如无人签收或被退回,则就需要派车出去亲自送达,如送达不成功,剩下的就是联系途径是公告送达。(关于送达,在六月份的实习报告中已有涉及,故在此不累述)。——这通常都是很令人头疼的事情。

其次,在联系上被告后,法院要做的是根据双方提交的各项新的证据、事实材料负责送达对方,以便质证。同时,在这过程中,即开庭前(撤诉的除外),双方有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或是财产担保请求,或是要求法院调查取证,或是延期审理等事项请求,这时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法官在这过程一般都还要主持当事人的调解。(如调解成功,就无需开庭,可依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是依原告的申请撤诉作出撤诉裁定)

接下来的是开庭。如果是普通程序,则还需要约人民陪审员开庭,这项工作也是法院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却又很重要的工作。

然后,接下来的是法官写判决书的工作。在一份判决书写出来后的工作便是校对判决书(因为判决书作为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以及象征着法院的威性,是不可马虎的),校对的内容很繁琐,要注意到每一个细节,包括判决书的格式、判决书所涉及到当事人身份、诉讼请求、所引用的证据材料是否和原件相符等等,甚至包括到标点符号。一般的校对都是要两遍以上的,不能不说是个大工程。在确保判决书准确无误后(当然不是指法官所作的判决绝对地公正、正确,这是无法校对的),便是对当事人的宣判。

在对当事人进行宣判或送达判决书后,接下来的工作便是卷宗的归档工作:

归档的工作也很琐碎,一般包括排序、装订、查漏补缺(主要是检查看哪些笔录漏了签名,比如告知笔录、开庭笔录、宣判笔录上审判长或是陪审员的签名,漏签的就需要逐个找到本人补签回来),写皮(包括软皮和硬皮),盖好签名印章以及短期章后,便可以把卷宗移送当档案储存室保存(如果是上诉的话,则要移送给中院)。

一个案子在走完了上述程序后,便终结了它在法院的历程。所以,案子卷宗是工作的核心,一切工作都围着它展开。正如我们庭的书记员陈宇所说的:“卷宗是我们工作的生命”(看来,一点也不夸张呢)。


实习感悟

法律人与法学人

记得在实习动员大会上,陈亚平院长就对我们说了这么一句话:“你们现在只是法学人还不是法律人”,而实习是从法学人迈向法律人的很重要的一步,对此,深有感触!

首先,法学人与法律人的很重要区别是实践能力:法律人是实实在在的操作的法律,特别是程序法不再是纸上谈兵,而是一步一步踏踏实实地运用,(比如,每一次的对当事人的当面告知都需要做一份告知笔录,每一份法院送出去的东西都要有送达回证等),程序正义在实践操作中至上,而在大学法学本科的教育中往往忽略掉对这点培养(当然,这并不是培养方向错位,而是教育目标、教育目的所要求、所限制的,实习实践则是对这一点弥补或者说是平衡)。

其次,两者的更大差异还体现在两者的思维方式上,这是我在实习中所深刻感受到的,以下摘录我实习中的一篇日志,表达这种感慨:

2008年7月17日 周四

今天校对了一份判决书,是宗哥审理的案子,感触还蛮深的,故整理如下: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情:A公司研制开发了一种新产品,到B公司考察试品过程中时,对B公司表示:其本公司不会与B公司签订具体的业务承揽合同,但随后,A公司在北京的子公司C对B公司发出了要约,B与C签订了具体的加工该新产品的承揽合同(注:经审理查明,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并在合同的争议条款中约定:若该协议履行发生争议,交由北京仲裁委仲裁;但在履行过程中,却由A公司在东莞的另一子公司D送来了该产品的模具和设计图纸,B公司照具体要求完成该产品的加工(如期交货,有收据为证,但在后来的质证中,B公司不能确定签收该货款的员工是C公司的还是D公司的,D承认是该司员工),其中按约先行垫付了材料费、加工费等。结果,A、C、D都拒付货款,遂发生纠纷。

B公司按与C签订的协议,向北仲提请仲裁,以B未向C履行过协议,不属于履行该协议发生的争议为由驳回了B的请求,B遂以A、D为被告,C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A、D支付货款,并对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为A、C、D三方恶意串通,使得B无法追回货款。而A、C、D的答辩中均称自己都不是适格的被告与利害关系人,A称自己从未与B签订任何合同,且B也未向A实际履行交付;C则认为自己更无辜,虽与B签了协议,但B从未履行;D虽承认签收货款的员工是该司员工,但他们却无代理权,同时否认B向其实际履行过(因为B提交的众多合同、收据中大多为传真函)。

在校对过程中,自己看案子看得义愤填膺:A、C、D实在太狡猾了!!一定要严惩才泄恨!结果,宗哥的判决书中却判驳回B的诉讼请求,依据很简单:承担自己举证不能的风险(就如上文也提到过的,B不仅无法证明签收货物的并确认货款的员工是C的还是D的员工,其提交的诸多证据中(如对方发过来的图纸、模具样本等都是传真函,并没有当场的确认签名)因被对方否认其真实性,而无法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宗哥的判决冷静而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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